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士簡字第926號
原 告 日誠空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彩芳
上列原告請求
被告王友凡給付貨款事件(即原101年度士簡調
字第785號),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25萬9890元,應繳裁判費為276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
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
關於命補繳裁判費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許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