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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字第 9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1年度士簡字第926號 原   告 日誠空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彩芳 上列原告請求被告王友凡給付貨款事件(即原101年度士簡調 字第785號),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5萬9890元,應繳裁判費為2760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 日內補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 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1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雅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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