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725號
聲 請 人 漢富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世華
相 對 人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間銷售合約之約定起訴請求給付貨款,因
系爭銷售合約第13條明文
合意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
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
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
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毓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