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1 年度士簡調字第 7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1年度士簡調字第725號 聲 請 人 漢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世華 相 對 人 巨祥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榮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銷售合約之約定起訴請求給付貨款,因 系爭銷售合約第13條明文合意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 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毓絹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