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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勞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 原   告 林玉峯 被   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朱宏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      梁世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 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另 提出蓋用被告公司及其新任法定代理人名銜之委任狀,並於開庭 前閱覽原告所提補充證據狀後具狀表示意見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以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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