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
原 告 林玉峯
被 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朱宏
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
律師
梁世馨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
時二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被告之訴訟代理人應另
提出蓋用被告公司及其新任
法定代理人名銜之
委任狀,並於
開庭
前閱覽原告所提補充證據狀後具狀表示意見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羅以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