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林玉峯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大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朱宏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資遣費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
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
為新臺幣(下同)101,458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665 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
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
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
書記官 羅以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