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17號
原 告 方美美
訴訟
代理人 余敏長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萬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叁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伍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
拾元,原告
迄未未繳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院(
臺 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補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嘉芬
不得抗告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