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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勞簡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職災補償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24號 原   告 李國鋒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複代理人  黃冠程律師 被   告 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華偉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複代理人  邱秀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 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應到場由本院依職 權訊問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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