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勞簡字第24號
原 告 李國鋒
訴訟
代理人 陳以儒
律師
複代理人 黃冠程律師
被 告 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華偉
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
複代理人 邱秀芬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職災補償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
四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,原告應到場由本院
依職
權訊問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以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