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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小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小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堡誠電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松德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: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 2萬1498元 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駁 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5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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