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小字第45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堡誠電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松德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
上訴,查: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(下同) 2萬1498元
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1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 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上訴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
駁
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吳維雅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7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