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2年度士小字第467號
原 告 昆明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俊德
訴訟代理人 謝秉琦
被 告 張煜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9日
言詞
辯論終結,並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萬參仟捌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二
年三月二十八日起,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爭執事項、理由要領: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
期日到場,
爰依民
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,准到場原告之
聲請,命
即為訴訟之辯論,並
依職權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
本件無爭執之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
,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
予以省略,併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
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
理由,
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。如於本判決宣
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
(須附
繕本)。如未依期提出,
無庸命補正,法院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書記官 張葵衢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
計算書:
金 額 (新台幣)
第一審
裁判費 1,000 元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
抗告,
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