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76號
原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文秀
被 告 登品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旗勝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間之材料買賣合約書向被告請求貨款而對
其發
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
異議,視為原告起訴,因兩
造間約定條款第11條
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
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管轄。玆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