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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小調字第 11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1176號   原   告 三惠製材所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郭文秀   被   告 登品營造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陳旗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材料買賣合約書向被告請求貨款而對 其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,視為原告起訴,因兩 造間約定條款第11條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 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管轄。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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