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48號
聲 請 人
即 原 告 有顯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吳峻郎
相 對 人
即
被 告 萬祥汽車電機行即卓滿足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萬祥汽車電機行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○○區
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1 樓,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被告公
司登記資訊1 份在卷
足憑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
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
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吳維雅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;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許雅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