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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小調字第 54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44號 原  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柳約有 被   告 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事務所設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號14樓之 2 ,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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