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小調字第544號
原 告 約有防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柳約有
被 告 祥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明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事務所設在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○號14樓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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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
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
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
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