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大寬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麗華
被
上訴人即
原 告 康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淳伍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
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
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,856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
費新台幣2,8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