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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110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士簡字第1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華 被上訴人即 原   告 康業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淳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 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0,856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2,82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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