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24號
原 告 品築家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琮皓
訴訟代理人 李易駿
被 告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
上列
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02年3月6日
言詞辯論終結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陸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
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
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提
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
款情形,
爰依原告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1年8月21日與原告簽訂
還款協議書,就被告尚積欠新台幣(下同)435,640 元之債
務,被告應依該協議書第一條
所載方式分期清償,如有一期
逾7 日仍未給付,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。
經查被告應於101
年9 月28日給付之第一期款,
迄未給付,且已逾越7 日以上
,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債務435,640 元,然被
告迄今
猶不為給付。為此,依據雙方協議之
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435,640 元及自
支付命令狀
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
日止,
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還款協議書1 件
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僅於收受支付命
令後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,提出
異議,此外未為任何聲
明或陳述,應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
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
起即101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法定
遲延利息,
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
四、
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
依職權
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○路
○ 段○ 號)提出
上訴狀。(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范煥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