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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12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102年度士簡字第124號 原   告 品築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琮皓 訴訟代理人 李易駿 被   告 匚匚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於民國102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伍仟陸佰肆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 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 款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1年8月21日與原告簽訂 還款協議書,就被告尚積欠新台幣(下同)435,640 元之債 務,被告應依該協議書第一條所載方式分期清償,如有一期 逾7 日仍未給付,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。經查被告應於101 年9 月28日給付之第一期款,未給付,且已逾越7 日以上 ,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一次清償全部債務435,640 元,然被 告迄今不為給付。為此,依據雙方協議之法律關係,請求 被告給付435,64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還款協議書1 件 為證。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,僅於收受支付命 令後以是項債務尚有糾葛為由,提出異議,此外未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,應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即101 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 %計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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