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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簡字第2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昌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子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,5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,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 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煥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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