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264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昌輝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子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珍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
華民國102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5,5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
幣2,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
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范煥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