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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4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8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簡字第4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佳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 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5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 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2 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8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范煥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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