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459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水都溫泉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佳琪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北投四季溫泉廣場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
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25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4,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
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范煥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