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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65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   102年度士簡字第657號 原   告 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勝利 原   告 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  告 隆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禪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陸佰陸拾伍萬壹仟 壹佰捌拾肆元,及自附表一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 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玖仟貳 佰貳拾貳元,及自附表二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 ㈠、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3 月14日向被告承 攬「中部國際機場第一期發展計畫第一階段工程─空側工程 」;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於101 年12月14日向被告承攬 「臺灣桃園國際機場道面整建及助導航設施提升工程計畫先 期WC滑行道等整修工程」,均按實作數量計算。原告依合約 施作完成向被告請款,被告核算無誤後,簽交原告弘洋水電 工程有限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6 紙;簽交原告徐振平即 升源工程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7 紙,以給付工程款。詎原 告屆期提示支票,均遭退票,爰依票據法規定提起本訴。 ㈡、原告聲明:①被告應給付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新臺幣 (下同)6,651,184 元,及自附表一所示支票之發票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。②被告應給付原告徐 振平即升源工程行6,819,222 元,及自附表二所示支票之發 票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。③訴訟費用 由被告負擔。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水電工程合約書、剛性道面舖築 工程合約書各1 份、支票暨退票理由單13張為證,而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具狀為何聲明及陳述 ,自堪認原告之主張屬實。 四、按在票據上簽名者,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;發票人、背書人 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發票人、承兌人、背書人及 其他票據債務人,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;執票人向支票債務 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 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5 條、第133 條、第 144 條、第96條第1 項規定甚明。從而,原告依票據關係,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弘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6,651,184 元,及 自附表一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 算之利息;給付原告徐振平即升源工程行6,819,222 元,及 自附表二所示支票退票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 計 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,逾此部分之請求,即無理 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 部分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,應依職權就原告勝訴部份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30,624 元(第一審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至 原告敗訴部分,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,失所附麗,應予駁回 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)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附表一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號 │發票日 │退票日即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│利息起算日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NSA0000000│102.4.30│102.5.29 │ 2,665,819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NSA0000000│102.4.30│102.5.29 │ 494,755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NSA0000000│102.5.31│102.7.25 │ 1,710,001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NSA0000000│102.6.30│102.7.25 │ 1,567,501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NSA0000000│102.6.20│102.7.25 │ 169,333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NSA0000000│102.6.15│102.7.25 │ 43,775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: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票號 │發票日 │退票日即 │金額 │ │ │ │ │利息起算日│(新臺幣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NSA0000000│102.4.20│102.4.29 │ 125,882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NSA0000000│102.4.30│102.5.15 │ 2,063,907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NSA0000000│102.5.31│102.7.25 │ 176,358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NSA0000000│102.5.31│102.7.25 │ 866,644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NSA0000000│102.6.30│102.7.25 │ 1,398,69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NSA0000000│102.7.20│102.7.25 │ 123,834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7 │NSA0000000│102.7.31│102.7.31 │ 2,063,907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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