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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簡字第876號 原   告 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吉隆 訴訟代理人 游燦圖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48萬1,44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290 元,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,790 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取消原訂辯論期 日並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2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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