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76號
原 告 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吉隆
訴訟代理人 游燦圖
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經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48萬1,440 元,應繳第一審
裁判費5,290 元,扣
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4,790 元。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取消原訂辯論
期
日並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