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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87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簡字第8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吉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(下同)48萬1,440 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,935 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 1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0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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