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87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松展機電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古吉隆
上列
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松大資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28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幣(下同)48萬1,440 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7,935 元,未據上
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
項前段等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
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