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912號
原 告 張維仁
訴訟
代理人 張英德
陳秀春
被 告 台灣博納特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凱方
訴訟代理人 白文斌
宋宜璇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下午2 時45
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前變更其訴,致其
訴訟標的
金額超逾新臺幣50萬元,
兩造到庭時應陳明是否繼續
適用簡易程
序,如未經兩造
合意,除有視為合意之情事外,本件將改為通常
程序審理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羅以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