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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字第 9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2年度士簡字第912號 原   告 張維仁 訴訟代理人 張英德       陳秀春 被   告 台灣博納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方 訴訟代理人 白文斌       宋宜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5 月20日下午2 時45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。原告前變更其訴,致其訴訟標的 金額超逾新臺幣50萬元,兩造到庭時應陳明是否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,如未經兩造合意,除有視為合意之情事外,本件將改為通常 程序審理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以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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