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調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塗銷抵押權登記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 原  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繼承人間,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被告即鍾承友全體繼承人之 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如送達處所不明,並請依法聲請公示送達, 暨鍾承友之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舊式手抄與最新戶籍謄本 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繼 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於法不合 ,應定期間命其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蔡文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