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108號
原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麥勝剛
上列原告與
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
繼承人間,請求塗銷
抵押權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,補正被告即鍾承友全體
繼承人之
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,如送達處所不明,並請依法
聲請公示送達,
暨鍾承友之
繼承系統表、全體繼承人之舊式手抄與最新
戶籍謄本
,逾期未補正即
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
法第116條第1款前段定有明文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於
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即鍾承友之全體繼
承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,
於法不合
,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蔡文育
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張葵衢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