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75號
原 告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謨通
被 告 銘家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
上列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之營業所設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4樓
之1 ,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2 份在卷
可佐,依
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
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
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羅以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