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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調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3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275號 原   告 宗贏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謨通 被   告 銘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家銘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之營業所設在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號4樓 之1 ,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2 份在卷可佐,依 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以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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