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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簡調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2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償還稿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2年度士簡調字第455號 原   告 李國盛 被   告 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玫秀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稿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被告之營業所設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8 樓,有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1 份在卷可佐,依民事訴訟法 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本件應由被告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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