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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2 年度士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2年度士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國總建設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賈秀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5日所為之裁定, 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原核定為「新台幣(下同 )650,000,000元」,應更正為「新台幣(下同)10,000,000元 」;應徵第二審裁判費「7,690,500元」,應更正為「150,000元 」。 理 由 一、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;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,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 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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