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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勞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勞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李崇德 即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蔡宗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君城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(下同) 155,31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 段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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