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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字第 10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1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小字第10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連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,958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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