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03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連發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兼
法定
代理人 洪連徵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第一審
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
訴訟標
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,958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1,500
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、第
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
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份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