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293號
原 告 林祺祐即銓又工程行
被 告 億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小鳳
訴訟代理人 陳建梅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
報酬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億滿實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
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補正
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,應繳
裁
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
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