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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小字第1293號 原   告 林祺祐即銓又工程行 被   告 億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小鳳 訴訟代理人 陳建梅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億滿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參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陸拾陸元,應繳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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