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293號
原 告 林祺祐即銓又工程行
被 告 億滿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小鳳
訴訟代理人 陳建梅
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滿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
本件原告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
同)500 元,經被告
異議視為起訴後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
11 月1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50
0 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
附卷
可稽。
三、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