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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字第 1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小字第1293號 原   告 林祺祐即銓又工程行 被   告 億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小鳳 訴訟代理人 陳建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滿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 同)500 元,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後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11 月13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 日內補繳裁判費50 0 元。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。 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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