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士小字第1327號
原 告 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
代理人 盧銘棟
訴訟代理人 羅 成
被 告 文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
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
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
31 日 止,累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,共計新台幣(
下同)86,232元,經原告以
存證信函催繳,仍未繳納。爰依
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,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如主文
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等件為證
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
陳述,
堪信原告主張為真。從而,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
第1 項所示金額之管理費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即103 年
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
應予准許。
四、
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
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蔡明純
附錄:
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
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
裁判上訴或
抗告,
非以其違背法令為
理由,不得為之。
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
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