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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字第 132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管理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   103年度士小字第1327號 原   告 至善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銘棟 訴訟代理人 羅 成 被   告 文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政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於民國103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貳佰參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自民國102 年1 月1 日起至102 年12月 31 日 止,累積欠繳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,共計新台幣( 下同)86,232元,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繳,仍未繳納。爰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,請求判命被告應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,信原告主張為真。從而,原告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 項所示金額之管理費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3 年 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 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附錄: 一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: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,不得為之。 二、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: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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