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161號
聲 請 人 新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銀祥
相 對 人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就
兩造間模具委託製造合約,請求
被告賠償損害
,則依
系爭合約書第6 條其他約款第1 款約定,兩造因契約
涉訟時,
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茲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