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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小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新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銀祥 相 對 人 王派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錦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就兩造間模具委託製造合約,請求被告賠償損害 ,則依系爭合約書第6 條其他約款第1 款約定,兩造因契約 涉訟時,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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