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232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鴻騰開發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劉錦村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德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
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 萬元,應徵上訴審
裁
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
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