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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字第 2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小字第2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錦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德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 萬元,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 第2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6   月   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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