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小字第736號
原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管國霖
送達代收人 華祥任
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
被 告 君吉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林冠鎔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次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
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係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○ 號,
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
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公司所
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