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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字第 73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薪資扣押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士小字第736號 原   告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送達代收人 華祥任 訴訟代理人 朱英哲 被   告 君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林冠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,次按,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係設於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○○巷○○○ 號, 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件在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被告公司所 在地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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