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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小調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352號 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  告 蓬達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登山 被   告 趙宥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因侵權行為涉訟,被告主營業所、住所地分別在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、臺東縣關山鎮溪埔59之3 號,此 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各1 份在卷可稽,而侵權行為地則在臺東縣臺東市○○○○ 道與浙江路口,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3 年4 月23日 信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附卷足徵,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、第2 條第2 項、第15條第1 項、第20條之 規定,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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