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小調字第352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
分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忠和
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
被 告 蓬達貨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登山
被 告 趙宥富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因
侵權行為涉訟,被告主營業所、
住所地分別在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、臺東縣關山鎮溪埔59之3 號,此
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
各1 份在卷
可稽,而侵權行為地則在臺東縣臺東市○○○○
道與浙江路口,亦有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103 年4 月23日
信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其附件附卷
足徵,依民事訴訟
法第1 條第1 項、第2 條第2 項、第15條第1 項、第20條之
規定,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
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
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