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救字第8號
聲 請 人 簡語柔
代 理 人 謝美香
律師
相 對 人 星美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賴雅娟
相 對 人 余國華
程淑惠
上列
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(103 年度士調字第
257 號),聲請人聲請
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;又按經分
會准予
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
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
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。
二、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
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,因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
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
卡、
上開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
用
委任狀為釋明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冠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