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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3年度士救字第8號 聲  請  人 簡語柔 代  理  人 謝美香律師 相  對  人 星美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雅娟 相  對  人 余國華        程淑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(103 年度士調字第 257 號)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,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;又按經分 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程序中,向法院聲請 訴訟救助時,應准予訴訟救助。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 證明者,不在此限,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申請法律扶助 ,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,因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,聲請准予訴訟救助,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低收入戶 卡、上開法律扶助審查表影本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 用委任狀為釋明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、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 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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