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07號
原 告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瑛
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
被 告 麗池海岸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由陳美金為被告之
承受訴訟人,
續行訴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之法定
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
受其訴訟以前,
當然停止;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
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;
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
出書狀於
受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
他造,民事訴訟法第170
條、第173條、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;又依同法第177條第1
項、第3項及第178條規定,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
應
依職權調查之。訴訟程序於
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,其承
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。當事人不聲明承
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
二、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,在民國103 年12月間經
被告第13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會議改選,由丁巧芳變
更為陳美金,雖經原告及被告前任法定代理人丁巧芳向本院
陳明,然
兩造均未聲明由陳美金承受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
170 條規定,本應當然停止訴訟。又查,被告之新任管理委
員會主任委員即法定代理人為陳美金,任期自104 年1 月1
日至104 年12月31日,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4 年3 月
11 日 覆函檢送被告最近一次主委變更申請核備及現任主委
之相關資料在卷
可參,是陳美金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,並
應續行本件訴訟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得
抗告。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