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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100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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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1007號 原   告 皇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瑛 訴訟代理人 杜永平 被   告 麗池海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陳美金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,續行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,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 受其訴訟以前,當然停止;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,訴訟程 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;聲明承受訴訟,應提 出書狀於受訴法院,由法院送達於他造,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、第173條、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;又依同法第177條第1 項、第3項及第178條規定,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,法院 應依職權調查之。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,其承 受訴訟之聲明,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,法院亦得依職權,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。 二、本件被告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,在民國103 年12月間經 被告第13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會議改選,由丁巧芳變 更為陳美金,雖經原告及被告前任法定代理人丁巧芳向本院 陳明,然兩造均未聲明由陳美金承受訴訟,依民事訴訟法第 170 條規定,本應當然停止訴訟。又查,被告之新任管理委 員會主任委員即法定代理人為陳美金,任期自104 年1 月1 日至104 年12月31日,此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04 年3 月 11 日 覆函檢送被告最近一次主委變更申請核備及現任主委 之相關資料在卷可參,是陳美金應為被告之承受訴訟人,並 應續行本件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得抗告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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