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0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廣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司哲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
被告佳益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 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
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9,39
3 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7,44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,限該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