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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1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司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佳益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 年4 月3 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 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9,39 3 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7,44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等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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