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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116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1162號 原   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志強 代 理 人 洪士屏 被   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依原告所提模具買賣合約書第12條約定,兩造因契約涉 訟時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爰依兩造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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