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62號
原 告 英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駱志強
代 理 人 洪士屏
被 告 東南油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賴正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依原告所提模具買賣合約書第12條約定,
兩造因契約涉
訟時,
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依民事
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管轄。
爰依兩造
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