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186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漢琮
被
上訴 人
即
被 告 金球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莊漢昌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27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470 元,未據
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
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
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
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
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
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
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
書記官 黃啟銓