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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11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118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漢琮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金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漢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272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470 元,未據 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 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)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10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啟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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