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129號
原 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蕭麗英
上列原告與
被告台北榮民總醫院間
債權人
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
貳仟伍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。
經查
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
解之
適用,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
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