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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債權人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129號 原   告 遠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蕭麗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榮民總醫院間債權人異議之訴事件,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 貳仟伍佰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。經查 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 解之適用,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 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2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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