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2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2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勝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美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 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154,112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,490 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1  月   4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4   年  11  月   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