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錸馬斯特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沛瀅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將作美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0,105 元,
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6,1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 段○ 號
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陳介源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吳俊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