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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354號 原  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宏迪、邦馳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叁萬壹仟肆佰肆拾柒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肆佰肆 拾元。經查本件被告林宏迪籍設新北市淡水戶政事務所,故無法 於起訴前先經法院行調解程序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 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 年  4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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