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371號
上 訴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
代理人 陳清標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
被告李燕睦、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
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
幣(下同)280,749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635元,未據上訴人
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
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