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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371號 上 訴 人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陳清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燕睦、新實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(下同)280,749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635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庭(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 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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