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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菊 代 理 人 尤偉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略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, 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份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明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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