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8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秀菊
代 理 人 尤偉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略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上訴人
上訴聲明不服部分,其
訴訟標的
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,5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381,
0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
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
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份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