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字第680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華福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徐秀菊
送達代收人 尤偉峰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略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
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
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4年
6月30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
二、上訴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後段,第95條,第78條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儀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
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
路○ 段○ 號)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
書記官 蔡明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