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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字第 7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關費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字第721號 原   告 達逸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明財 被   告 僑銀皮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關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台北市大安區,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資料查詢明細足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,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。 三、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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