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1088號
原 告 利寶成衣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政斌
被 告 名統百貨展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游宗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
聲請或
依
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本件
兩造間就
系爭設櫃契約關係所生爭議,曾以文書約定由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觀卷附百貨店\櫃契約書
影本第9 條第6 款(見卷第13頁)即可得知,依據民事訴訟法第
24條之規定,自應依原
合意訴訟管轄意旨,認為本院並無管轄權
,應依職權移由前述管轄法院審判。
爰依上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