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315號
原 告 詠聖大理石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鴻
被 告 境庭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靖雅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尾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兩造間之「新店美河市○○路○○○ 號13樓傅公
館」工程契約(即原告提出客戶報價確認單)提出本件訴訟
,請求給付工程款,因兩造間就
上開工程契約說明事項5
已明文約定兩造
合意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(即臺灣新北地方
法院)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
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