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98號
原 告 陳三和
上列原告與
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
遷讓房屋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提出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
司最新法定
代理人姓名、
住所或
居所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本件
訴訟。
理 由
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,
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:
有
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若未記載即係書狀
不合程式。復
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
判長應定
期間先命補正,不補正者,應認起訴不合程式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具狀起訴並未記載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而被告公司登記之唯一董事為「蔡尚華
」,其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3 年5 月7 日死亡,有被告
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蔡尚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證,
依上規定,本件應予裁定命原告補正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冠宜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蘇彥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