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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調字第 69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698號 原   告 陳三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提出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 司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本件 訴訟。 理 由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規定,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: 有法定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若未記載即係書狀 不合程式。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不補正者,應認起訴不合程式,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具狀起訴並未記載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,而被告公司登記之唯一董事為「蔡尚華 」,其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03 年5 月7 日死亡,有被告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蔡尚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證, 依上規定,本件應予裁定命原告補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蘇彥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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