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1號
聲 請 人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美芳
相 對 人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尚華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退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係依
系爭商品經銷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,因
兩造間
約定條款第15條
合意由乙方(即原告)主事務所所在地為第
一審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新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張葵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