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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士林簡易庭 103 年度士簡調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退貨款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71號   聲 請 人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  相 對 人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  法定代理人 蔡尚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係依系爭商品經銷合約書提出本件訴訟,因兩造間 約定條款第15條合意由乙方(即原告)主事務所所在地為第 一審之管轄法院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,自應由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葵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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