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909號
原 告 相庚漫
被 告 志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寇惠仁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
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依據本件
兩造簽訂之銷售合作合約書第7 條,係
合意
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該合約書影本在
卷
足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法院
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
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羅以佳 書記官 羅以佳